案情:2009年1月,济南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购买济南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4月,王某按照开发商的通知办理了入伙手续,但未按照通知要求向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甲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交付后,王某一直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长期空置。 甲物业公司多次催促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王某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交纳。王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否正当?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构成主要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淘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公共照明的电费、电梯运行费等。从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是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而支出的费用。某一业主房屋空置,不会引起物业公司工作量的减少。因此,王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不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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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该不该交纳?
2018-04-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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