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存在细微瑕疵,购房者能否拒收商品房?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份,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12月份,开发商按期交付房屋,但李某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房屋层高2.8米与合同层高2.9米有出入,不符合合同约定,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拒收房屋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开发商认为商品房已经主管部门各项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房屋符合法定交付条件。房屋层高问题属于细微瑕疵并不影响房屋交付使用,故要求李某尽快办理入住手续。
宋慧冬律师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质量问题纠纷。本案诉争房屋确实存在层高误差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在履行交房义务时存在瑕疵,构成不适当履行。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责任承担,一般有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定金、解除合同等,要视不适当履行的性质、程度以及相应合同约定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房屋确实存在层高误差,但该实际层高已经符合房屋建筑规范所规定的法定高度,且层高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并不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如果因房屋存在细微瑕疵拒收房屋导致逾期交房的,责任由购房者自己承担,开发商并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开发商通知收房时,如果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切勿贸然行动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