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可否主张追回房屋?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婚后二人为投资购买房屋一处,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房价上涨过快,国家连续实施了一连串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众多的买房者持观望态度。张某觉得,应尽早把房子卖了,张某与妻子李某协商,李某觉得房价还有上涨的空间,不同意现在卖房。张某怕错失良机,便擅自于2011年2月以合理价格把房子卖给了白某,后两人共同去房产登记部门申办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8月24日李某得知此事,并因此要求与张某离婚。李某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无权处分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房屋。
【豪才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白某在受让房屋时并不知李某不同意卖房,白某是善意的;白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张某与白某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符合本条规定。所以,李某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豪才律师提示】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在现实生活中,买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为避免产生纠纷,应当注意:所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要求夫妻双方都在买卖合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