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转让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丈夫的房屋, 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张某幼年由于遭遇车祸受到了极大的惊吓,精神失常,40多岁还没有娶上媳妇,父母很是忧愁。邻村有位王姑娘因相貌丑陋,亦是30多岁未嫁。2009年3月,双方经媒人撮合认识。张父张母承诺只要王某愿意下嫁并照顾张某,他们愿意给10万元礼金,并赠送5间房屋给小夫妻,还承担儿子儿媳今后的生活费用及其他开销。王某看到张某家底殷实,就同意了这门亲事。进门后不久,王某就将礼金挥霍一空,便打起了5间房子的主意。2009年12月,王某将5间房屋转让给本村的谢某,得款15万元,随即携款出去旅游,将张某一人丢在家里。几日后,张某父母前来探望儿子儿媳,发现儿子饥病交加,非常气愤,他们该如何救济?

【豪才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合法权益被侵害提供了救济途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失去了行为能力无法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先依照特别程序变更为监护人后,监护人再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张父和张母有权向法院申请提起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张父和张母变更成为监护人后,张父张母可以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的,并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

【豪才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第一顺位为该精神病人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特殊程序请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并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改变了以往精神病人只能被动离婚的情形,更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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