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礼有法》之东汉遗嘱继承案

各位喜爱国学的朋友:大家好!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一直延续存在。《诗经·小雅·斯干》里写到:“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就是说,要是生个男孩,就让他睡在床上,穿好衣服,玩玉石;要是生个女孩,就让她睡在地上,玩纺车的零件。您听听,生男生女,天壤之别,生个男孩,哪怕再瘦再丑,也说是大胖小子,生个女孩再白再胖,也叫丫头片子。今天,我们就讲一个跟“重男轻女”有关的古代遗嘱继承案例。

故事是这样的,东汉时,安徽有一位家财万贯的富商,这位富商膝下有一女一子,先后成家,女儿性情温和,也比较孝顺,儿子吃喝玩乐,游手好闲,富商岁数大了,有次得了重病,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就请来族人做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女儿,分文不给儿子。富翁死后,女儿继承了全部家产。但儿子心有不甘,提出跟姐姐平分财产。姐姐不同意,他就到衙门打官司。在断案的时候,太守了解了相关情况,认为虽然富商有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这份遗嘱有族人的见证,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受到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考虑到照顾男性子孙,太守在对于遗嘱的解释方面,却是倾向于将财产部分向男性一方倾斜,最终判决将家产的三分之一给富商儿子,其余归富商女儿。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除了“重男轻女”这一思想的存在,中国古代其实就开始承认遗嘱继承的效力,只是没有贯彻得很彻底,掺杂进许多其他的道德因素。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现代社会,判决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不仅遗嘱继承可以“男女平等”,而且外人也可以继承。放到这个案子,富商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立遗嘱给自己的儿子、女儿,也可以全凭自己喜好,给任何一个他觉得有必要的人。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也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放到今天,这个案子的判决,也许会令富商的儿子叫苦连天。

“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到法官断案,其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礼法并重”,相信很多喜欢国学的朋友,对这一概念也不陌生,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儒家化的过程。在法中融入礼,同时又不完全否定法的作用,力图在冰冷的法制体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这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制度,有其部分的合理性,但是弊端也日趋凸显,像案例中太守的判决,明显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意志,并且,法官借口“礼法并重”,可以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一些冤假错案和法官的不公正判决,埋下了伏笔。如今,“礼法并重”已经渐渐淡出了司法判决,然后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运转过程中,在维护君主专治、缓和社会矛盾的层面上,起到了巨大作用。

好的,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国学与法的知识,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趣的法学案例,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栏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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